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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恩慈、郑贤君:《由孙志刚案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法学家》2004年第2期,第65-66页。
根据另一种司法实务观点,《行诉解释》第90条规定了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消极判断标准,即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系由违法性与权利损害两者所构成。
从后一层面讲,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旨在保障以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设计。[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页。[30]日本通说观点认为,禁止反复效力属于拘束力的作用。一方面,主要与次要的区分本身具有相对性。[35]在拘束力的主观范围方面,拘束力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效力,其主观范围并不包括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
[32]另一方面,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3 条确立了以拘束力为核心的撤销判决的效力体系。虽然在塑造拘束力概念时,可以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判决理由,将主观范围限定于败诉被告。[42]这里所使用的多数概念与传统的认识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这一章比较重要,也比较困难。美浓部达吉指出,行政机关所有之制定法规作用,余辈称之为行政立法。从整个中国行政法学说史来看,学说史的连续性是存在的,并不因为政治史的断裂而被否定。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是权利义务,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其一是行政行为与采取行政措施。但面对着此前二十年的空白,行政法学的重启无疑面临着人才和知识方面的严重困难,向谁学,学习什么,都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
[4] 姜明安:《中国公法学30年的主要成就与主要经验》,姜明安:《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6、389页。本文拟简要考察1980年代行政法学的知识背景,以澄清某些观念,呈现当时行政法学者的努力,展示学术脉络的变迁过程。[4]1985年8月,姜明安留校任教后,将自己的行政法讲义《行政法学》在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的主要参考书目除了改革开放初期出版的教材、论文集和俄文、英文行政法著作外,还列有民国时期的陈体强《英国行政法论》、新中国初期中国人民大学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总则)参考资料》等。还包括台湾地区出版的管欧的《行政法总论》。
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行为,对于特定人或关于特定事而解除其禁止的行政措施。他推介道:这是我上大学时最早读到的一本行政法著作,是导致我后来以毕生的精力研究行政法——公法的最主要部门——的主要诱因。与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需求相呼应,各大院校的行政法教学研究也在着手展开。1980年代初的校内教材基本上沿用了苏式行政法学体系。
第二,在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分、行政措施之下来探讨,是作为其内容之一来认识。[41]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94、198-199页。
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对特定人解除禁止也是许可。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对于具体事件所作的单方面的处理,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改革开放之后的行政法学,从《行政法概要》开始就没有采取苏联行政法学无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是回到民国时期的体系中,逐步恢复了行政行为的体系定位,虽然其在术语上存在种种差异,但大体上都是在总括性的行政行为与具体的行政决定的框架下来处理,而后者的内容基本上源自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学。确认与许可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分清。[36]这类似于实质意义的行政。[51] 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7-131页。第三类是苏联行政法学教材,包括瓦西连柯夫等《苏维埃行政法》]、行政法参考资料(索引)。在法规用语上,有时将性质上属于认可或赋予的行政措施也称为许可,或对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也称为认可或特许。
例如,司徒节尼金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设置了苏维埃国家管理的法令与保证执行苏维埃国家管理法令的办法两章,体现了法律-国家管理法令-保证执行办法三个阶段的观念。[8] 何海波、晏翀、严驰恒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三种。[12] [苏]C·C·司徒节尼金:《苏维埃行政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1953年。
[5]1990年,姜明安在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一书在每一章之后都附有参考书目,其列举的早期图书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有管欧的《中国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要》、林纪东的《行政法新论》、左潞生的《行政法概要》等。四、行政法学重要范畴的承继与转换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与此前的行政法学具有承继性,主要是源自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学,少部分接受了苏联行政法学的影响,还包含了一些新时期自身的创造和误解。
这一教材仍然是苏联行政法学体系的延续,只是在部分内容上有所不同。1985年10月,瓦西林科夫主编的《苏维埃行政法总论》由姜明安、武树臣翻译,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还曾被翻译为日文出版。美国行政法的程序法、控权法色彩跃然纸上。
认可是关于能力的规定,许可是关于自由的规定。全书共为9章,分别是行政法学的对象、范围、研究方法和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意义,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法源,行政法的本质和作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组织法,国家工作人员法,行政活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制监督。
2. 作为行为方式的行政强制执行随着第一编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出版,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行政执行等概念又回到了行政法学,成为基础概念之一,并成为一种行政行为的方式。[10]这种学习也使得应松年的教材与民国时期的教材、特别是范扬的行政法总论之间有了非常直接的联系。
另一方面是对于公民的拘束力,即行政管理法规拘束在其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公民。该书也是新中国为数不多的包含总论和各论两个部分的教材之一。
认可是对已有法律地位等的确认,而不再是过去理解的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补充。行政组织规范和行政行为规范除调整的范围(即行政内部与外部)有所不同外,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相同的特点,行政机关都是居于主导地位,具有不对等的性质。苏联行政法的内容首先是组织、巩固和发展新的社会联系,巩固和进一步发展苏联的经济基础。[50]这一部分既与过去苏联行政法学中的说服和强制的保障方法部分有相近性,将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强制的办法之一来定位,但也显现出一定的创见性。
1986年,姜明安对其教材进行修订,改称为《行政法概论》,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共出版行政法教材15本,其中的代表是皮纯协主编的《中国行政法教程》与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论》。
[7]当时中国学者普遍对外国行政法了解很少,主要是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概要》[应为《行政法撮要》——引者注]和司徒节尼金的《苏维埃行政法》。[1]1983年3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
这种处理方式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苏联行政法学上并不存在许可类的概念)。[35] 参见[日]樋山广业:《现行法制大意》,《译书汇编》第7期(1901年),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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